时间:2019-10-24 点击: 次 来源:不详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近日,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,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并被判处罚金、追缴非法所得。 2014年起 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溪霞现代农业园进行开发建设,征地、房屋拆迁、路网工程、安置房工程、北大门工程相继展开。 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得知各承建方进驻店前村进行开发,便借以村里“理事会”的名义,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等11名店前王家自然村村民。 以被告人王某丙开设的小商店为聚集地点,利用家族势力,阻挠工程队施工,滋扰、威胁、殴打施工单位人员,强行索要工程业务,索要“了事费”,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 为形成垄断利益,该组织成员在安置房工程、路网工程、北大门围墙工程中,互有重叠,较为固定,通过暴力或软暴力获取经济利益。 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起了组织、领导作用,并直接参与了多起犯罪事实,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被告人王某乙等7人受经济利益驱动,明知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组织、领导违法犯罪活动,仍积极参加,系该恶势力的重要成员,被告人王某乙等4人在该组织中起了辅助作用,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。该组织的行为严重影响溪霞现代农业园的工程进度,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,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为获取经济利益,纠集王某乙等11名被告人,依托当地人的身份,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强揽工程,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,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谟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多次进行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以及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,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敲诈勒索罪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遂作出前述判决。 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。 来源:江西法院 |